单位挪用计生费盖办公楼、买小汽车等,情节严重的,责任人将予开除处分。昨日,记者从省政府有关部门获悉,我省日前已出台《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》,并从本月起正式实施。
据了解,出台该暂行办法主要是为了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。该暂行办法规定,凡存在包括“单位或个人截留、挪用、贪污、私分社会抚养费的;擅自扩大工资、津补贴标准的;截留上级专项补助经费、挪用转移支付资金的;虚报、冒领、套取上级专项资金的;将计生事业费用于兴建办公楼、宿舍楼或购置小汽车的(不含计生工作用车)”等行为,将按照国务院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》,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,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,给予记大过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处分。
同时,将视情况减少、缓拨、暂停补助专款,情节严重的将收回其上年补助专款,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及经济责任。(记者胡诚)